氣體鋼瓶安全措施
1.可燃性壓縮氣體鋼瓶不可沾有潤滑油或其它油污。
2.可燃性氣體鋼瓶在使用時,不可用磬鋼瓶之氣體,以免再灌時爆炸。
3.搬運沈陽氣體時,要使用正確搬運方法或是當工具,不得粗莽或使之沖擊。
4.鋼瓶不可置于日光之下、熱源附近,或有放射性、腐蝕性之場所。另外其置放場所之環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40度以下且通風良好。
5.可燃性氣體,有毒性氣體及氧氣、乙炔之鋼瓶應分開貯存。
6.氣體鋼瓶應集中儲存,儲存場所應有良好之防漏安全措施及適當之警戒標示。
氣體分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
適用范圍
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的氣體分析員。
第2條 氣體分析員應完成下列工作:
1、及時、準確的分析送檢的氣樣,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。
2、維護、保養檢驗設備。
上崗條件
第3條 氣體分析員必須經過培訓,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,持證上崗。
第4條 氣體分析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:
1、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。
2、掌握《煤礦安全規程》對各種井下氣體含量的有關規定。
3、熟悉氣體分析儀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。
安全規定
第5條 氣體分析員應按儀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。
第6條 配制溶液要掌握好比例,溶解強堿時不能用手觸摸,稀釋硫酸必須將硫酸慢慢倒入水中。
第7條 在燃燒器中燃燒可燃氣體時,不能讓限定液和白金絲接觸。
第8條 操作人員精力要集中,眼睛應注視液面變化,防止溶液進入梳形管或與其他溶液混合。
第9條 化驗室溫度不得低于,整個分析過程中的室溫應保持不變。
第10條 氣相色譜儀應每半月標校1次,特殊情況應隨時標校,以保證分析質量,色譜儀所用的標準氣應及時購買。
第11條 氧氣瓶和氫氣瓶應分開存放,存放要符合有關規定。
第12條 搬運和更換氧氣、氫氣瓶時,嚴禁碰撞。
第13條 配制有毒有害氣體,一定要在通風櫥內進行。氣相色譜儀熱導檢測氣的載氣出口要用膠管接至室外。